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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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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研字(1988)第10号《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在与军事法院、军事和地方检察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刘辉在武汉军区服役期间所犯盗窃枪支罪,可和现在的盗窃罪并案由地方法院按刑法规定处理。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法研字(1988)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人刘辉,男,25岁,1983年10月退伍回安庆市。1987年9月因犯盗窃罪(2000余元)被捕,经审查又发现刘在武汉军区服役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