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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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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设立“全国教育系统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的通知
文章来源:华律网 添加时间:1994-03-09
【题 目】国家教委关于设立“全国教育系统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 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深入学习、研究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国家教委决定设立“全国教育系统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简称“理论研究中心”)。 理论研究中心由国家教委直接领导,负责对教育系统学习和研究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行学术理论性的指导和推动各地各校培训理论骨干的组织协调。其工作规程详见附件一。 理论研究中心实行理事制,设顾问、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和理事。 理论研究中心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教委高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内。理论研究中心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各地各校应给予积极支持和协助。 附件:一、全国教育系统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工作规程 二、全国教育系统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第一届理事会名 单(略) 全国教育系统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工作规程 一、为了积极组织、推动教育系统对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研究和宣传,国家教委决定设立“全国教育系统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 二、本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对教育系统学习和研究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行学术理论性的指导和组织协调。 三、本中心由国家教委直接领导。中心实行理事制,设顾问、正副主任、理事和正副秘书长。 为便于组织协调力量,指导研究工作,理事会成员应既是学科专家,又是院校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四、本中心的工作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根本指针,其主要工作如下: 1.完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对现实问题的研究; 3.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贯彻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靠教育系统广大理论工作者,深入开展对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行专题研讨; 4.培训中青年理论骨干,在学校师生中开展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和宣传。 五、本中心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教委高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内。 六、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由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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