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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电 话:0891-6342598
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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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仲轩非法持有毒品案
被告人:马仲轩,男,29岁,甘肃省兰州市人,1993年4月5日被逮捕。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仲轩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1993年3月23日,被告人马仲轩在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3号院借住房内吸食毒品时,被来此核查户口的公安人员发现,并当场从其住处查缴海洛因23.3克,鸦片1.6克。
上述事实,有从被告人马仲轩住处查缴的海洛因、鸦片和兰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证言为证,马仲轩亦供认不讳。
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仲轩沾染吸毒恶习后,非法购买较大数量的海洛因,满足其吸食需要。马仲轩存放的海洛因,系从他人处购买,实施了买毒的行为,但不是以贩卖为目的,也没有证据证明他进行了贩卖,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马仲轩存放毒品的行为构成《全国人大
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三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据此,该院于1993年6月5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仲轩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仲轩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