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昌律师: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电  话:0891-6342598
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本网站属于公益性网站,由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何志昌主任创办,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欢迎网上咨询!
        劳动仲裁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
文章来源:华律网 添加时间:1990-05-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库券转让市场从一九八八年四月开放试点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是非法交易国债券的活动相当严重,少数“票贩子”从中压价,倒卖国库券,坑害群众,破坏国债券信>,影响十分恶劣。为了打击这些非法行为,确保国债券转让工作的正 常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不论在任何场所交易未经国家批准转让的国债券,或者在经过国家批准的中介机构之外进行国债券交易的,均属于非法行为。 二、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销售商品时,一律禁止收取国债券。任何将国债券当做货币进行商品交易的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三、对上述两种非法交易行为,除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交易的国债券和非法收入外,并可视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对交易双方或一方处以罚款。 1.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未达到一千元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10-20%的罚款; 2.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在一千元以上、未达到五千元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25-50%的罚款; 3.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在五千元以上、未达到五万元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60-100%的罚款; 4.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100-150%的罚款; 5.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收取国债券的,对收取者处以国债券面值50-100%的罚款,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勒令其停业整顿。 四、对非法交易国债券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罚没收入,应一律上交财政。 六、各地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银行、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行动,加强合作,依法查处国债券非法交易行为,彻底取缔黑市,严惩“票贩子”,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同时废止。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