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昌律师: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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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华律网 添加时间:1989-04-05
根据1989年3月5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应符合《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条件,非生产性企业以及未完成国家债券任务的生产性企业不得发行内部债券。内部债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利率的40%。 二、国营企业经批准发行内部债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的,所支付的债券利息,相当于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部分,可列入生产成本,超过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部分从企业留利中解决。 三、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经批准可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的,债券到期,只能用其有权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归还本息。 四、国营企业不得将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转作职工个人的内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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