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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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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采用贿赂手段承揽建>工程可否按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9〕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业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建>施工企业承包建>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
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业务,建>施工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二、建>施工企业为承包建>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他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地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建>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
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