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昌律师: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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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进一步贯彻《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华律网 添加时间:2002-06-28
进一步贯彻《关于加强建>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质施函[2002]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使国家标准《民用建>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及有关建>和装修材料污染物控制标准等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及时贯彻落实,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建>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规定建>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经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建>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目前,各地已按照《意见》的要求,开展了建>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鉴于这项工作与以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有较大区别,涉及面广,>策性强,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索经验,经研究,我司决定在今后半年内重点联系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浙江、山东、河北、河南、辽>等地,深入了解这些地区开展建>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希望这些地区在今年年底以前力求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成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出检测机构的条件,建立并认可检测机构,开展竣工验收检测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检测收费标准,加强对进场的建>材料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环境质量验收的监督和备案管理等。   今年年底(12月15日)前,请以上地区就工作开展情况向我司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开展建>工程室内环境监督管理的基本情况:制度建设方面出台的配套文件、本地区检测机构设立和分布情况,已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非建设系统的检测机构及所占的比例、检测收费标准、对进场建>材料的监督检查措施、如何处理环境质量验收与备案的关系、以及与有关部门在建>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管中的关系协调情况等,同时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其他地区开展此项工作的,也可将情况报我司。   我司将于8月下旬对建>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调研,于11月中旬召开加强建>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工作座谈会,年底进行工作总结。并根据各地实践情况,进一步完善建>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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