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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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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华律网 添加时间:1997-0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村镇建设是关系亿万农民生产和生活的一>大事,村镇建>工程质量的好坏,不仅影响着村镇建设的总体水平,还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及建设部《质量兴业要点》,本着对人民和对历史高 度负责的精神,针对目前村镇建设中一些地方忽视工程质量管理,造成工程>患严重和事故多发的状况,为切实加强村镇建>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障村镇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主管镇(乡)长对村镇(乡)域内建>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加强所辖村镇建>工程质量管理是镇(乡)长的重点职责,特别是主管建设的镇(乡)长要对镇(乡)建>工程质量高度负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各项法规和>策。对管理不善,造成责 任事故者,严肃追究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立工程建设申报制度,严格工程建设管理程序。镇(乡)的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工程项目把好审批关、对承担镇(乡)生产性投资、公共设施成本开发的住宅小区和“三资”建设项目的施工队伍和个体工匠 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严禁无证建>工匠和非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揽工程任务。镇(乡)生产性设施、公共设施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和“三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开工前,要向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镇(乡)住宅建设也应按有关 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对不符合规划要求,不符合设计图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不予审批。 三、加强对建>市场的管理。镇(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对进入本镇(乡)域内承担村镇生产性设施,公共设施工程施工的建>工匠和施工队伍进行注册登记。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越级承包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条件的建制镇和集镇,可实行工程项目招投标 制度,逐步完善建>市场机制,规范建>市场行为。 四、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镇(乡)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性设施、公共设施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和“三资”建设项目,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五、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镇(乡)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县(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在有条件的镇(乡)建设管理部门中设立工程质量监督分支机构,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派监督人员直接进行质量监督。镇(乡)的工程质量监督,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 实施监督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六、推进科技进步,改进村镇的传统建设方式。要逐步推行统一组织、综合开发的工程建设模式、按照规划进行住宅小区的统一开发建设,改变多年来亲帮亲、邻帮邻的建房方式,提高工程建设整体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建房科普知识教育和普法活动,提高 广大农民的工程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 七、加强镇(乡)建>工程使用材料的管理。坚持建>材料进场验收把有关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材料要进行复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到工程上。 八、依法治理工程质量。要将镇(乡)工程建设管理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镇(乡)工程建设质量是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督与管理力度,对施工(生产)劣质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规进行严肃查处。今后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和评优工 作都应包括村镇部分。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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