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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891-6342598
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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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同意部分省、自治区边远地区保留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
为深化勘察设计行业体制改革,清理整顿勘察设计市场,优化勘察设计队伍结构,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换发建>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建设〔1999〕9号)要求,部分省、自治区基于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要求保留边远地区建>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的意见。经研究
,同意青海、新疆、>夏、河南、云南、西藏、黑龙江、海南、河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湖北、贵州等15个省、自治区边远地区保留部分建>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的申请。具体执行中,请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保留建>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保留建>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的数量不超过现有丁级单位数量的40%,同一地区有多个丁级资质单位的应适当调整撤并;
三、建>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至少应有一名>级注册建>师或>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四、建>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的执业范围和标准应在丙级规定承担业务范围和标准以下,具体标准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未经建设部批准的省、自治区,不得擅自设置建>工程丁级设计单位。
部分省、自治区建>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可转为现行的村镇专项工程设计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