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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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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16〕106号
【颁布时间】2016-10-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11/t20161110_2454952.html
【全文】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
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三、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