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昌律师:17708993518 13989085118
劳动仲裁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电  话:0891-6342598
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本网站属于公益性网站,由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何志昌主任创办,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欢迎网上咨询!
        司法解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4-09-10

· 【法规标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01-11-26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fdi.gov.cn/ltlaw/lawinfodisp.jsp?id=ABC00000000000003679&appId=1

· 【全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

 

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49号
2001年11月26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浙劳社仲[2001]259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