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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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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文章来源:拉萨 添加时间:2014-09-10

· 【法规标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02-4-5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molss.gov.cn:8080/trsweb_gov/detail?record=333&channelid=40543

· 【全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

 

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劳社厅函[2002]143号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在认定工伤时对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八条第四款及第九款如何理解的请示》(甘劳社发[2002]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第八第四款“生产工作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内”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工伤。
  二、第八条第九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特此答复。 

         二○○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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