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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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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4-09-10

· 【法规标题】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财税[2012]40

· 【颁布时间】2012-5-3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5/t20120529_654875.html

· 【全文】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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