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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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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已于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05〕11号
近来,一些法院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现解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