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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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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