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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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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书》的答复
关于对《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书》的答复
关于对《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书》的答复
关于对《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书》的答复
国权办[2003]36号
杭州电脑绣花机厂:
《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书》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只有依据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的司法判决,才能撤销已有的软件登记。目前你厂申请撤销登记的“袜机电脑控制程序V
二OO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