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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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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2-11-0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劳社厅函[2002]143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在认定工伤时对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八条第四款及第九款如何理解的请示》(甘劳社发[2002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第八第四款生产工作时间生产工作区域内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工伤。
  二、第八条第九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特此答复。

                                                         二○○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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