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财税专区
 常见刑事疑难问题
 强制措施
 罪名详解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量刑情节
 死刑专区
 涉黑犯罪
 知识产权专区
 常见民商疑难问题
 法学学人
 贪污受贿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
 抢劫犯 罪
 盗窃犯罪
 共同犯罪
 企业改制破产重组
 常见行政疑难问题
 English
 建筑工程
 旅游专区
 合同专区
 侵权专区
 房地产专区
 职务犯罪
 公司专区
 劳动仲裁
 司法鉴定
 婚姻家庭
 法律援助
 毒品犯罪

电 话:0891-6342598
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研字(1988)第10号《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在与军事法院、军事和地方检察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刘辉在武汉军区服役期间所犯盗窃枪支罪,可和现在的盗窃罪并案由地方法院按刑法规定处理。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法研字(1988)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人刘辉,男,25岁,1983年10月退伍回安庆市。1987年9月因犯盗窃罪(2000余元)被捕,经审查又发现刘在武汉军区服役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