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昌律师: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电  话:0891-6342598
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本网站属于公益性网站,由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何志昌主任创办,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欢迎网上咨询!
        公司专区       
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
文章来源: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添加时间:2016-11-29

【法规标题】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证监会公告[2016]21号

【颁布时间】2016-9-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609/t20160930_304239.htm

【全文】

 

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6]21号

 

为了规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香港上市公司配股有关活动,保护内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会修订了《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8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                                              2016年9月30日 

 

 

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

 

为了保护内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28号)等有关规定,基于对等原则、监管信赖原则和不显著增加上市公司额外负担原则,现就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根据两地证监会监管安排,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香港上市公司配股申请在取得香港联交所核准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核准文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基于香港方面的核准意见和结论进行监督。

三、香港上市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的文本效力作出以下原则性说明,并出具以下承诺:

1.本次备案文件为经香港联交所审议的最终文本,与提交香港联交所内容完全一致。

2.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向内地原股东配售股份事项,将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

3. 自备案材料提交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如发生重大事项,本公司承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