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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认定
彭利 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摘要:法定代表人越权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超越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超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其他公司内部限制,对恶意的第三人或在善意第三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无效。
关键词:法定代表行为; 超越权限;效力认定;
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一般来源于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公司内部文件授权。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一般是指法定代表人超出上述授权权限的行为。
一、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认定。
在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中,若该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法定代表行为无效。若该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必然导致法定代表行为无效,从保护交易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法定代表行为有效。
二、法定代表行为超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其他公司内部限制的效力认定。
在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其他公司内部限制的情形中,以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决定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作为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行为,第三人无法知晓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该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并非公众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对不特定的第三人并未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直接的推断第三人知晓公司章程的详细内容。但相对人在民事活动中也应尽到相应的审慎注意义务。
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善意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并未越权的,该法定代表行为有效,而对恶意的第三人或在善意第三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无效。